根据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对现行的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制定了《内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大病保险。
二、资金使用。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资金筹集。职工大病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续保缴费时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人员可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当年度职工大病保险费。
四、待遇保障
(一)待遇享受期。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年内参保人员停止、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保险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续保的,不再加收当年职工大病保险费;参保关系转移出本市的,职工大病保险费不予退还,停止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二)起付线。按照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计算,2020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11590元。
(三)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上的部分再次实行分段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的结算以出院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及以上的分段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及以上—30000元 | 70% |
30000元以上—60000元 | 80% |
60000元以上 | 90% |
(四)合规医疗费。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乙类先自付部分;三是医疗保障部门核定按病种收费价格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承办主体。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由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由市医保局按规定每3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六、结算方式。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结算在统筹地区内以及统筹地区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同步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