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结算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剖宫产5800元、顺产3800元;二级医疗机构剖宫产4600元、顺产3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剖宫产3100元、顺产2100元;剖宫产术实施全麻的增加400元;多胞胎每多产一孩增加300元。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结算标准支付,未达到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2.凡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按以上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参保单位。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女职工以生育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
4.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