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报告制度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2〕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全省范围内上下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事项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结果、确定的调价总量、制定的调价方案等,需书面报告省医疗保障局(评估报告详见附件2,调价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调价表格详见附件4-7)。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及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文件规定,各市(州)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需书面报告省医疗保障局(调价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定价表格详见附件8-9)。
(三)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需书面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二、报告程序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重要事项原则上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三、报告时限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定期对照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指标评估体系,实施调价触发评估,评估结论应于当年9月10日前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格式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对符合要求的报告,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调整或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规定格式在履行签发程序前15个工作日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疗保障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四)各市(州)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应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
(五)各市(州)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报省医疗保障局。
四、做好支撑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1号)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按价格管理权限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登录网址:http://ips.hsip.gov.cn)填报各季度样本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报表,并按要求上传本辖区内现行有效的全部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实时做好更新维护。
五、建立联络员机制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做实做细。3月10日前,各地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1名)报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
六、严格监督考核
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执行不强、落实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联 系 人:黄由建 028-86523651
电子邮箱:sybjzcc2@163.com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_____市(州)___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报告(国家模板)
3._____市(州)____年度关于拟制定、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
4._____市(州)___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统计表(按项目类别)
5._____市(州)___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统计表(按医院类型)
6._____市(州)___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增明细统计表
7._____市(州)___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减明细统计表
8._____市(州)____年度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情况统计表
9._____市(州)____年度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