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我局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4日。公示期内全市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及理由。
联系人: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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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b65b71f429f900692b3c058d4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