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一、筹资工作

(一)工作任务。

1.筹资标准。2017年新农合人均总筹资60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450元,农民个人筹资150元。

2.目标任务。2017年我县新农合应参合农民实际参合率达97%以上。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31日)。

县、镇、村召开宣传动员会,安排部署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参合筹资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月24日)。

各镇负责做好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收取、登记造册、参合农民《医疗证》回收、审核更新、发放等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2月25日至2月28日)。

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新合办)按规定上报全县参合及筹资情况,完善相关工作。

(三)工作规程。

1.参合基数的确定继续按县新合办的通知执行。

2.各卫生院将2016年参合人员花名册提供给镇、村、组干部,镇、村、组干部负责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收回《医疗证》,同时在花名册上注明参合或退合。2017年度新参合人员,要对照户口本完整填写花

名册,花名册和收取的资金交镇财政所,《医疗证》交卫生院。各镇要填写和核对参合人员的参合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镇财政所对应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出具收费票据,并将收费票据和花名册交当地卫生院。

4.各卫生院根据花名册、票据及收回的《医疗证》进行核实,如实将参合信息录入微机,填写《医疗证》,并将《医疗证》和收费票据交与村组干部转发给参合农民。

(四)相关政策。

1.一般参合农民。缴纳个人筹资部分150元。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象不缴纳费用,“由县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给予50%补助,其余50%由县财政承担”。

3.特殊人群。包括: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7至10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参战参试、“三属”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镇对本辖区内的上述各类人员按《资中县特殊人员登记表》内容分类登记造册,经县民政局、县卫计局核实后,分别报县财政局、县新合办。

上述人员150元个人缴纳部分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五保户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2)在乡老复员军人(7至10级伤残军人)。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3)带病回乡、参战参试、“三属”人员。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60元,个人承担90元。

(4)低保户。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80元,乡镇政府解决70元。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属。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80元,乡镇政府解决70元。

(6)残疾人。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由县残联在残疾人保证金中解决60元,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30元,个人承担60元;三级以下(含三级)残疾人由县残联在残疾人保证金中解决45元,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30元,个人承担75元。

(7)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县卫计局计生事业费中解决60元,个人承担90元。

以上特殊对象在享受扶持政策时有交叉的,按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残疾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参战参试、“三属”和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的情况下,享受相关部门的资助。宣传发动阶段,由县民政局核实、确定各镇五保户、低保户人数,并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新合办。帮扶特殊对象的县级部门须在2017年2月24日前将具体人数、名单报送县新合办。

4.大病医疗保险。2017年, 我县继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在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为2017年所有参合农民统一购买大病医疗保险。

二、补偿工作

(一)门诊统筹补偿。

2017年新农合从人均筹资总额中提取150元/人作为门诊统筹资金,用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含一般诊疗费)、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后的政策性补偿。普通门诊统

筹医疗费用补偿,以镇为单位按80%进行总量控制使用。

1.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各卫生院及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县精神病医院。

2.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可补偿费用的100%进行补偿。

3.门诊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含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资金可在户内共济使用,当年未使用,滚存下年住院统筹基金,不再归参合农民个人使用。各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偿额不设单次处方封顶,定点村卫生室单次处方补偿额不得超过150元(含一般诊疗费)。

4.个人账户资金处理: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仍可用于家庭成员门诊看病报账时支付门诊费用中的自付部分。

(二)住院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100

87

县级定点医院(含民营医院、市六院)

400

72

市级定点医院

700

50

省级定点医院

900

40

市外非定点医院

1000

30

新农合直报单位住院病人的住院自费费用据实计算,非直报单位住院病人按住院总费用的25%计算自费费用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参合农民在内江市范围内互认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按县内同级别

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2.参合农民县外就医必须遵守基层首诊,分级转诊和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分级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应补偿金额扣减20%进行补偿。

县外住院病人备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所在镇卫生院电话备案。

3.保底补偿政策。参合人员按程序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实际补偿比30%进行补偿。

4.根据年终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是否制定相应补偿方案进行特殊补偿。

5.新农合住院分娩补偿。对住院分娩平产、住院剖宫产、阴道助产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补助后,新农合再补偿700元/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补助后剩余金额不足700元的,按剩余金额补偿。

6.对五保、低保户在县域内住院的在正常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补偿。

7.将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药、中药、中医治疗费用在正常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和结核病门诊治疗按原规定执行外,对省、市规定的25种特殊病种(见附件2)门诊费用按700元/年限额补偿,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1000元/年限额补偿。

(四)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门诊


补偿、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等。全年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2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