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省本级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川医保中心办〔2022〕14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规定,为切实保障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以下简称“四种疾病”)纳入省本级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种疾病”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四种疾病”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四种疾病”用药范围及病种标准
(一)用药范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1号)相关规定,并结合临床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四种疾病”的用药范围(见附件2)。
(二)病种支付标准。结合临床实际,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各病种的支付标准(见附件3)。病种支付标准为省医保事务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医院不得将病种支付标准作为每个门诊特殊疾病病人的费用限额。省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基金收支及病种费用情况对病种支付标准动态调整。
三、申办流程
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认定资料到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院进行申办,认定成功后纳入省本级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四、其他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对码工作,确保结算顺畅,并指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二)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本级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