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川南经济区医疗保障协同发展机制、内自同城化发展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共计276项。其中对磁共振平扫(1T以上,不含1T)等25项医学影像类和临床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减;对大清创缝合(术后创口二期缝合术)等251项临床综合类、临床诊疗类、临床介入诊疗类、临床手术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及民族诊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当调增(详见附件)。
二、各级医保部门,事务中心及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要审慎宣传,做到注意宣传方式,统一宣传口径,既要讲清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又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读误解,进而引发负面舆情。要加强检查,严格管理,严禁利用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挂靠收费、违规收费,一经查实,各级医保部门要从快从重坚决查处,并移交相关部门。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涉及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内江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