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见附件1)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相关要求。各地要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规定,按时限要求将本地“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到10%。
(二)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权限,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20个民族药(见附件2)继续执行。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范围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5号)的规定。
(三)2024年1月1日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不再执行,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完善分类管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要求,经专家论证,我省按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共190个(见附件3),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共275个(见附件4),高值药品共15个(见附件5)。对属于原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硼替佐米注射剂、阿扎胞苷注射剂、培美曲塞注射剂、地西他滨注射剂、注射用罗特西普共5个药品,按照原用药报销途径设置六个月过渡期。委托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及时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各地统一执行。
(二)完善支付政策。单行支付药品不再单设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相关支付费用计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累计计算。上述药品的其余支付政策继续按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有效、合理分担”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帮扶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不断完善单行支付药品的支付政策,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负担,逐步提高参保群众用药保障水平。
(三)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为进一步减轻我省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决定将阿齐沙坦片等33个药品(见附件6)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中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属于原谈判药品的继续执行原支付标准。药品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患者根据实际价格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国、省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有关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优先将谈判药品、本次调整的硼替佐米注射剂等5个原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保障参保群众精细化、多样化用药需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并及时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报告本地医保经办机构。
(二)各地要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使用报销便利性,适当调整单行支付药品“五定管理”标准,优化有关使用报销流程。各地要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努力提升县域内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减轻群众跨区域就医用药负担。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单行支付药品治疗和供药机构范围,原则上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治疗机构和1家“双通道”供药药店。要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县域内治疗机构、“双通道”供药药店设置情况,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报告省医保局。
(三)各地要结合《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调整完善智能监管规则,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和召开专题药事会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药品分类挂网工作。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要做好全省特殊药品经办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执行工作,做好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衔接,按规定做好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药品保障。要继续按要求做好相关医保药品的数据监测报送工作。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顺利实施。各地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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